文 件 名: | 关于对《开阳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暂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报备机构: | 开阳县应急管理局 | 审查结论: | 准予报备 |
县应急局:
2023年1月13日,经查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发文登记目录,你局于2022年1月5日印发的《开阳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应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对《标准》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程序性审查意见
(一)对制定依据的审查。《标准》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55号)《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1号)《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黔应急〔2021〕25号)《贵州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暂行)》(黔应急〔2020〕53号)起草制定。经对照审查,该文件适用依据准确。
(二)对前期制定程序的审查。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0日向各级各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开阳实际,2021年12月15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文件内容的审查意见
经对照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标准》其他内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三、后续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报送制定机关审议。若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
(二)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标准》应当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规范性文件编号并制发正式文件,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三)请你单位将该《标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资料报我单位开展报备工作。
开阳县司法局
202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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