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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关于对《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报备机构: 开阳县财政局 审查结论: 准予报备
关于对《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财政局:

你单位牵头起草的《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程序性审查意见

(一)对制定依据的审查。《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修正)《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3〕4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黔财建〔2022〕218号)《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黔财建〔2021〕40号)《贵州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黔财办〔2020〕28号)《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筑财〔2023〕119号)《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细则》(筑财〔2023〕120号)起草制定。经对照审查,该文件适用依据准确。

(二)对前期制定程序的审查。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2月4日在开阳县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1月2日-1月8日向全县行政机关单位、各乡镇(社区)及县属国有企业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家单位的8条意见建议,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开阳实际,已部分采纳,经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形成《细则》送审稿。

二、文件内容的审查意见

经对照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应修改或删除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之规定。

理由: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下放给具体执行机关”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县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解释。

(二)《细则》其他内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三、其他建议

建议将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理由: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第6.2条“引用其他法律时,在特指具体法律时,所引法律的名称用全称加书名号”之规定,引用法律名称时需全称规范表述。

四、后续的法定程序                 

(一)《细则》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报送制定机关审议。若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

(二)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细则》应当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规范性文件编号并制发正式文件,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三)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需要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请你单位于该《细则》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等资料报我单位开展报备工作,若因你单位未按时报送造成超期备案的,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开阳县司法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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