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件 名: | 关于对《开阳县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 ||
| 报备机构: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审查结论: | 准予报备 |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牵头起草的《开阳县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程序性审查意见
(一)对制定依据的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24〕11号)《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4〕17 号)起草制定。经对照审查,该文件适用依据准确。
(二)对前期制定程序的审查。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5日在开阳县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2024年8月26日-12月18日向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6家单位的19条意见建议。2025年4月23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乡镇、街道群众代表的意见。2025年5月,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贵州双鉴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开阳实际,经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二、文件内容的审查意见
经对照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标准》其他内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新测算开阳县补偿标准与现行补偿标准相比有所降低,虽然每个单项标准与市级平衡三县一市平均值相比差异幅度在30%之内,但为了社会稳定和保障群众基本权益,建议将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总体补偿标准与三县一市的总体补偿标准进行对比,综合考量。
三、后续的法定程序
(一)《标准》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报送制定机关审议。若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
(二)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规范性文件编号并制发正式文件,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三)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需要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请你单位于该《标准》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等资料报我单位开展报备工作,若因你单位未按时报送造成超期备案的,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开阳县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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