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煤矿矿井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其他 |
发文字号: | 开府办函〔2014〕4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施行日期: | 2022-03-25 |
废止日期: |
开府办函〔201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煤矿矿井关闭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5日
开阳县煤矿矿井关闭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2014年第1号公告精神,为确保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关闭煤矿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关闭矿井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87号)、《关于做好2013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6号)和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2014年第1号公告。
二、关井要求
按照公告要求,我县需在2014年4月30日前关闭一下矿井:
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所属的开阳县马头坡煤矿(冯三镇)、开阳县河边煤矿(永温镇)和开阳县大山煤矿(南龙乡);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开阳县鄢家煤矿(楠木渡镇);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开阳县高寨乡建国煤矿。
三、关闭标准
(一)对于列入关闭的矿井,按以下标准组织实施。
1.县工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国土局、县生态文明局分别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县工信局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关闭矿井档案。
3.火工品由县公安局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有文字记录。供电电源由开阳供电局切断并拆除供电设施及线路。
4.由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聘请专业技术队伍对关闭煤矿实施关闭工作,负责煤矿关闭、设备拆除、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及井口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工作。
5.矿井关闭后,由县工信局牵头,所属乡镇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的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填报“关井验收单”。
6.各乡镇政府要在井口设置关井牌,并用油漆标明关井时间。
四、组织保障
组长:李必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忠(县工信局局长)
成员:吴尧(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
徐贵成(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林超(县公安局局长)
芶洋(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
严天万(县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主任、县督办督查
中心常务副主任)
吴国刚(县纪委副书记)
黄双福(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竹君(县财政局局长)
饶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谢克松(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勇(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
杨沛慧(县信访局局长)
刘静(县司法局局长)
冯裕武(县安监局局长)
陈前兴(县工商局局长)
梁勇(县国税局局长)
王建国(县地税局局长)
杜斌(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鸿(县供电局局长)
蔡斌(县工信局副局长)
秦锦林(双流镇镇长)
罗黔龙(冯三镇镇长)
尚发刚(楠木渡镇镇长)
滕明刚(龙岗镇镇长)
强勇(永温镇镇长)
欧波(南龙乡乡长)
马健(米坪乡乡长)
蒙荣军(禾丰乡乡长)
龙梅(高寨乡乡长)
唐昊(毛云乡乡长)
各关闭矿井所属集团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信局,许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蔡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工信局
1.在技术、安全方面对煤矿上报的关闭煤矿的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指导。
2.收集关闭矿井相关资料,并作好关闭矿井的档案管理工作。
3.协助各煤矿所属集团及关闭矿井所属地方政府,处理好各类纠纷和矛盾。
4.收缴煤炭生产许可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5.在关闭矿井验收后,及时退还原煤矿企业所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县安监局
1.作好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
2.对上报关闭煤矿的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指导。
3.收缴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县国土局
1.负责收缴采矿许可证,并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督促煤矿企业作好关井后的土地复垦工作。
3.对已关闭的矿井进行监管巡查,严防私挖盗采现象发生。
4.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四)县公安局
1.按时清缴火工品,限量提供爆毁井筒时所需的火工品,并加强监督管理。
2.负责炸毁井筒时的警戒保卫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五)县工商局
1.按时收缴工商营业执照,并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六)开阳供电局
1.终止供电协议,停止供电。
2.拆除供电线路及设施。
3.关闭矿井需拆除井下设备时,要限量供电,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七)县生态局文明局
1.按时收缴排污许可证,并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八)县财政局
1.在关闭矿井验收后,及时拨付相关的优惠政策补偿款。
2.协助煤矿企业到省级相关部门,划拨关闭矿井的补助资金。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查清关闭矿井从业人员劳资相关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支付清煤矿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劳动报酬,及时处理相关的劳资纠纷事宜。
2.配合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遣散关闭矿井从业人员。
3.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十)县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关闭煤矿工作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十一)县发改局
1.协助关闭矿井所属集团公司争取上级政策及资金扶持。
2.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十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核实关闭矿井完税情况,按程序注销关闭矿井税务登记证。
2.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十三)县信访局
1.协助关闭矿井所属地方政府做好维稳工作。
2.对因矿井关闭而上访的人员的诉求进行分类处理,督促并协助相关部门对合理诉求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十四)县司法局
1.收集相关实施关闭矿井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资料,在实施关井过程中,对有需要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作好宣教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关井工作。
(十五)县法制办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实施关闭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及文书资料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十六)关闭矿井所属乡(镇)
1.负责制定本乡镇关闭矿井实施方案。
2.负责本乡镇所管辖范围内列入的关闭矿井要求实施关闭工作。
3.聘请专业技术队伍负责煤矿关闭及井口爆破工作。
4.负责关闭煤矿与周边村庄及村民的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5.在关闭矿井过程中,负责关闭过程的安全监管及检查工作,严防私挖盗采,确保煤矿安全及社会稳定。
(十七)县委宣传部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作好新闻舆论的正面宣传和报道。
(十八)县督办督查中心
将落实煤矿关闭任务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相关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各涉及关闭煤矿集团公司
1.及时制定关闭煤矿安全技术方案,整理技术档案并向县工信局和所属地方政府报备。
2.落实专人负责对煤矿实施关闭工作,积极配合相关单位按时完成煤矿关闭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关井工作,及时上报关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关闭矿井所在乡镇、县安监部门要采取严厉措施和有效手段,全面检查,加强监管,盯死看牢,严防以撤设备为名入井作业。
(三)县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收缴停工停建煤矿火工品。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四)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矿井关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完成煤矿关闭工作的同时要确保煤矿安全和社会稳定。关闭矿井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处理好煤矿与周边村庄及村民的利益关系。
(五)对关闭矿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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