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南龙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南龙乡 | 所属领域: | 农业农村 |
发文字号: | 南府发〔2019〕9号 | 成文日期: | 2019-06-14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19-06-14 |
废止日期: |
南府发〔2019〕9号
各村,各有关工作部门:
《南龙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14日
南龙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龙乡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按财政,农业等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资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乡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业、党政办、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由县、乡委托村集体代为管理的国有闲置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报备,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由村集体代为管理的国有闲置资产(粮站、学校、供销社等),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村集体因发展需要需出租、承包的,必须报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土地依附的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矿产资源。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一条评估集体资产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收支。(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由乡组织,乡纪委、财政、农业等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重点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1、村干部工资实行个人“工资统发”,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财政所应按要求及时将经乡政府审批后的村干部工资发放表报县财政局,以便及时发放村干部工资。2、“村级资金专户账”实行“村账乡代理”管理方式,会计人员应每月编制各村收入、支出、结存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村级组织进行村务公开张榜公示和乡政府备查。3、有村级集体收入不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行为将依法按贪污论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4、村级组织不得私自保留收支账户。5、乡人民政府加强对村级资金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乡纪委、财政、农业等部门对村级集体收入情况必须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相关村民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金、股金、分红等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民生公益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属,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三十条乡纪委、财政、农业中心等部门每年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以前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文件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乡纪委、乡农业中心、乡财政、党政办、社会事务办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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