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开发改〔2023〕51号关于印发开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开阳县发改局 所属领域: 财政
发文字号: 开发改〔2023〕51号 成文日期: 2023-09-27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09-27
废止日期:
开发改〔2023〕51号关于印发开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行为,有效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根据《贵阳市停车场条例》及《关于严格落实<贵阳市停车场条例>停车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发改价费〔2023〕2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我县机动车停放类型划分为县域内道路停车泊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各乡(镇、街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停车场。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大型车三类,小型车为 12 座以下(含12 座)小客及 2.5 吨以下(含 2.5 吨)货车,中大型车为 12座以上客车及 2.5 吨以上、10吨以下(含 10吨)货车,超大型车为 10吨以上货车,

二、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区域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区域

县域内道路停车泊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各乡(镇、街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停车场。

(二)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

7:00-22:00

小型车

0.5元/15分钟

中大型车

0.75元/15分钟

超大型车

1元/15分钟

22:00-7:00

小型车

5元/次

中大型车

5元/次

超大型车

6元/次

内设停车场

22:00-7:00

小型车

1元/30分钟

中大型车

1.5元/30分钟 

超大型车

2元/30分钟

22:00-7:00

小型车

5元/次

中大型车

5元/次

超大型车

6元/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停车场

南江大峡谷

7:00-22:00

小型车

1.5元/30分钟或10元/次

22:00-7:00

5元/次

猴耳天坑

7:00-22:00

小型车

1.5元/30分钟或5元/次

22:00-7:00

5元/次


















注:县域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 15 分(含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收费;内设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 30分钟(含 30 分钟)的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60分钟的按60分钟收费。包月收费标准在临时收费标准以下,由提供服务方和车辆停放对象双方协商定价。停车收费涉及计时或计次两种方式的,遵循从低原则,即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严格执行《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规定。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进出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管理者名称、泊位数量、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等内容;及时制作、更新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12315、12345。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免收机动车停放费的范围: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乡(镇、街道)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车辆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停车场服务管理工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09月27日起执行。我县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阳县交通运输局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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