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开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政府部门更好地执行《制度》,现对《制度》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县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规范法律顾问选聘、使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必要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开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二、出台目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发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积极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重要举措、实施步骤
为下一步推行县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一对一”精准化法律服务等工作提供良好基础。
四、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职责、权利、选聘、使用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管理等。
五、解决的问题
主要解决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选用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六、注意事项
(一)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政府法律顾问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增加了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性,更好的服务于政府的各项工作,也使得政府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范围。增加规定法律顾问受邀列席部门工作会议,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等内容。
七、关键词诠释、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突出政治属性。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突出了小灵快。实行的《制度》无分章,内容只有20条。
三是突出明确。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职责,选聘法律顾问的程序以及使用管理等明确化。
四是突出年度述职考核的可操作性。主要明确了年度考核为优秀,考核不合格、动态调整、实行一票否决、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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