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实施背景是什么?
答:2025年,在省、市的关心支持下,开阳县积极争取到了总投资达331亿元的贵州磷化(集团)“磷-硫-钛-铜-铁-锂-氟”联产项目落地建设,项目全部投产后预计可实现产值632亿元,每年实现利税约100亿元,对全市深入实施“富矿精开”、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大意义。为确保项目落地建设,开阳县启动2025年第二、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同时对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实施搬迁。
二、方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该方案是为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确保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本项目搬迁范围补偿对象涉及哪些?
答: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需要搬迁的被搬迁人。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补偿方式及时限、搬迁实施单位、搬迁补偿依据、搬迁补偿原则、被搬迁房屋和面积的确定、搬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领取、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事宜。
五、房屋搬迁补偿要解决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要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有明确房屋搬迁的范围、搬迁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问题。
六、搬迁补偿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房屋搬迁补偿执行标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执行,具体见《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5〕5号)执行标准。
七、补偿方式及时限是什么?
答: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房屋评估价格的来源是什么?
答:由项目红线范围内被搬迁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程序评估得出。
九、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有哪些?
答:(一)房屋补助奖励:在《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30%的补助。
(二)自搬迁决定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房屋搬迁签约、搬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含第20日)内签约的,给予限时签约奖励,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2万元;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1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完毕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最终不得高于3万元。
3.提前交房奖励:主动支持项目推进的被搬迁户,在合同未签订前提前搬家交房的,给予提前交房奖励,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提前交房奖励。
4.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奖励标准是什么?
对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助,被搬迁人可根据下列方式任选其中一种计算:
(1)被搬迁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室内装饰装修奖励(框架、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2)被搬迁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奖励标准有异议的,可选择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
(3)被搬迁房屋无装饰装修的一律不给予室内装饰装修奖励。
十一、无证自建房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十二、签约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权原件、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其他建房相关的权证原件,以便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
十三、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是什么?
答: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评估标准执行。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规定建设用地征地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1)由开阳县经产投公司提供开阳县干田坝安置房项目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搬迁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过0-10平方米的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含10平方米),超过10-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按本项目安置房评估价的50%进行结算。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
(3)住房保障。被搬迁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经民政部门、属地政府核实同意后,给予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上述(2)之规定补款。
3.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6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36个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产权置换实际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如超过安置期限未交房的,由搬迁部门继续按标准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4.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十四、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有哪些?
答: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但在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为非住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另增加40%给予补偿。
十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哪些?
答:(一)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的规定,被搬迁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属地乡(镇、街道)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证明的;
2.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3.因搬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房屋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的前三年内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前三年内任意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的前三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或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如因被搬迁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支撑评估或审计的,经属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并出具证明存在事实经营且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3500元/月标准计发六个月。
3.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一年度职工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原文:开府发〔2025〕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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