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案编制的目的什么?
为切实抓好开阳县防汛抗旱工作,维护开阳县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预案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贵安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
三、预案的涉及范围是哪些?
本预案适用于开阳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镇)内涝、山洪灾害、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溃坝引发的洪水灾害等。
四、县防指主要职责是什么?
县防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防指、县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统筹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规定;研究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会商防汛抗旱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统筹指挥一般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预警分类分级有哪些?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水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六、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程序?
按照暴雨预报、洪水预报和工程险情等级,结合水旱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开阳县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Ш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提出启动或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领导签发,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务的副县长)签发;Ш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总指挥长(县长)签发。
七、责任与奖惩是什么?
对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防指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关键词诠释
(1)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毫米;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100~19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200毫米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2)洪水:由暴雨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等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5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3)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4)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是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灾害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5)堰塞湖:本预案所称堰塞湖是指由降雨引发山崩滑坡体等堵截山谷、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的湖泊。灾害风险级别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相关规定执行。
(6)城(镇)内涝: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镇)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7)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8)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区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县交通、通信、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县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区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决策部署,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属地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10)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县政府或县防指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指挥机构。较大干旱旱情缓解后,县防指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在紧急抗旱期,县防指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县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九、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近期国家、省市对防汛抗旱的工作安排部署和文件精神,我县原制定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响应标准、指挥机制不够细化、完善,结合省、市专项应急预案,特修订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新印发。
原文:开府办函〔2026〕12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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