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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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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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开阳县支行修订《开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工作

1.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开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于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2016年8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8日第二次修订,拟2025年11月第三次修订,因《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粮食安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需对办法的内容进行修编。修订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4〕183号)、《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黔粮督查〔202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菜籽油)》(国标GB/T1536-2021,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等法规制度。

2.拟达成目标,部署重点任务。通过修订《开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监管、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内容,让办法更具操作性、针对性;从储备粮规模、品种、标准、粮仓规划、具备的条件、管理和制度建设等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粮油宏观调控作用,稳定市场,保障全县粮食安全。

二、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或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1.储备粮。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2.“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账实相符;“三专”即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即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3.架空期。储备粮采用先轮出后轮入方式轮换的,粮食轮出后,必须在4个月内轮入新粮,即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三、办法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四、办法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办法修订的理由。国家粮食安全相关部分法律法规、办法进行了修订和新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年正式实施)、《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4〕183号)、《贵州省地方政府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黔粮督查〔2025〕36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等。

2.新旧政策的差异。一是县主城区成品粮储备规模由不低于15天市场供应量调整为不低于3天市场供应量;二是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标准由符合国家规定四级(含)以上调整为符合三级(含)以上标准;三是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半年逐货位检验1次,全年不少于2次(原为每季度至少检验1次);检验报告有效期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由不少于5年调整为不少于3年);四是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价差补贴由参照省级储备粮标准(现为700元/吨)调整为据实补贴;食用植物油轮换价差补贴同步实行据实补贴;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动态轮换成品粮的定额包干不足以弥补亏损,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对轮换亏损据实补贴。

原文:开府办发〔2026〕3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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