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营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县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是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也关系到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进一步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规范行政权力正常运行,是适应新常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有序、有效推进落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 张爱民(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张运涛(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谭 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吉平(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潘 敛(局党委委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杜宝华(执法大队教导员)
成 员: 胡 玲、李 恒、曾 波、肖 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规科,由胡玲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牵头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的推动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梳理、细化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和我局的执法实际,按照“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程度合理划分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性基准。
(三)公布阶段2021年10月30日前
组织开展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性基准梳理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基准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方式向社会公开。将工作情况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业务科室、中心、大队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按照《开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认真研究工作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科室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附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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