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开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申请租金减免对象
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
第三条 租金减免范围、标准
(一)申请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按实际缴交租金的100%比例减免;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实际缴交租金的50%比例减免;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优抚对象的,按实际缴交租金的50%比例减免;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须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按实际缴交租金的50%比例减免。
申请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租金减免可累计,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四条 申请租金减免家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疾病诊断书》、优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办理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应证明材料,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的,进入审核程序。
(二)审核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住户代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入户进行审核,并会审确定是否减免。
(三)审批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减免规定的,报县住建部门研究确定是否减免及减免额度。确定减免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人住地及审批机关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6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纳入减免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申请减免房屋租金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按年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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