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1月份行政处罚台账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1月份行政处罚台账 | ||||||
| 编号 | 违反规定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方式 | 处罚金额 | 处罚单位 | 时间 |
| 开综执违停罚决字(2026)第01001号 | 贵A37FR0违停紫江路人行道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停放车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100元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1.4 |
| 开综执违停罚决字(2026)第01002号 | 贵AP169H违停紫江大道人行道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停放车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100元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1.7 |
| 开综执违停罚决字(2026)第01003号 | 贵A6F9V6违停紫江路人行道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停放车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100元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6.1.14 |
| 合计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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