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2024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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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2024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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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开阳县2024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持续推进自建房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坚决防范自建房坍塌伤亡事故,坚决做到“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按照“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2024年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查缺补漏,确保排查数据精准,隐患整治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全部采取工程措施整治销号;推动《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落地,推动开阳县自建房安全整治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起好步、开好局,坚决遏制重特大房屋垮塌事故发生,坚决守住房屋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压实各方责任

1.压实房屋所有人的主体责任。自建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宣传、提醒、督促等方式,引导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向村(居)反馈;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督促自建房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开展安全性鉴定,鉴定不合格的房屋不得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在房屋使用中,引导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督促房屋所有人采取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等措施管控房屋,同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工程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2.压实属地政府的管理责任。按照“县统筹、乡(镇、街道)为主、乡巡查、村报告”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查缺补漏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夯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建房使用安全情况纳入监管范围。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对所属或使用的自建房开展安全检查,积极推进隐患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对使用自建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按照《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的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深入排查隐患

4.建立常态化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根据贵阳市委平安贵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贵阳贵安网格化服务管理“多网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将自建房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员的事务管理服务内容,组织网格员定期对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建立3层以上、10以上经营性(含租住)自建房台账,每季度至少排查一次;对一般经营性(含租住)自建房,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对其他自建房(非经营和租住),每年至少排查1次。对隐患自建房组织网格员做好日常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1次检查。重要节日、重要会议、汛期等重点时段,组织网格员加大对老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地处地势低洼、沟口坡前、河边地带和靠近山体、边坡、堡坎的各类自建房的巡查、检查力度。

5.持续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查缺补漏“回头看”。以网格员常态化排查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为抓手,组织专业人员、农村建筑工匠等技术人员参与,对全县自建房至少开展1次查缺补漏“回头看”。在查缺补漏“回头看”时,要现场逐栋、逐项核对录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信息,发现前期排查有遗漏的,现场完成补录工作;发现排查、整治信息有误的,立即进行修订,确保排查信息准确,隐患判断精准、整治措施到位。

6.规范台账管理。排查发现的隐患自建房,要及时将隐患信息、整治情况录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坚决防止两本账。

(三)强化隐患管控和整治

7.强化隐患管控。对隐患自建房,一律挂牌警示,公示整治责任人和包保责任人,组织网格员和专业机构开展定期巡查、检查,发现隐患持续发展时立即报告。存在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要果断采取撤离人员、封控房屋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对其他存在隐患自建房,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处置建议开展整治。

8.落实隐患自建房整治措施。针对查缺补漏“回头看”、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的隐患自建房,未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就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销号的自建房,国家、省通过线上巡检反馈整治措施不到位的隐患自建房,以及市自建房专班现场核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隐患整治不到位的自建房等,要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中重新纳入隐患自建房台账,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城中村改造、农村“五治”、农村危房改造等,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一批自建房安全隐患。

9.强化住房安全保障。对居住在隐患自建房内,且无其他安全住房的困难群众,要综合运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平台公司闲置房源、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各类住房保障政策解决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切实保障民生。

(四)建立长效机制

10.规范自建房新建及改扩建行为。持续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快推进《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等文件,强化属地责任,持续做好农村自建房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障自建房安全。

11.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领域“打非治违”。聚焦乱搭乱建、违规加层、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违规挖掘地下室、超负荷使用房屋、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严格落实“县级统筹、乡(镇、街道)县为主、乡镇检查、村居报告”的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加大自建房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宣传力度,强化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动,进一步加大房屋安全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持严要求、严执法、严处罚,从源头上根除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12.不断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根据相关标准制定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模板,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规范开展鉴定工作。

13.认真落实《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培训工作,将各乡(镇、街道)落实《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纳入2024年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督查检查范围,不断提升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既有城乡自建房已用作生产经营租住,但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在2024年底前需全部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县、乡两级分别建立30人(含30人)以上、10人(含)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城乡自建房重点监管清单。

(五)强化保障措施

14.强化业务培训。以近年来发生的自建房垮塌事故为反面典型案例,组织行业部门、乡(镇、街道)的相关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开展培训教育,重点培训工作责任、排查方法、隐患标准、应急措施、责任后果等,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

15.强化督促指导。扎实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将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突出重点,既要注重日常工作推进情况,又要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实过程与考核相结合,压实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有效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存量、管住增量,坚决防范自建房坍塌伤亡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6.强化部门联动。县、乡两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根据《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压紧压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通过工作会商、及时移交相关问题、开展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形成协同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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