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社会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情形的发生,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关于建立贵州省乱收费投诉处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非税〔201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乱收费投诉处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投诉渠道
县财政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投诉电话,县财政局综合科受理涉及我县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乱收费书面或电话投诉事项。投诉电话:0851-87251096;投诉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投诉受理
(一)“举报电话”接受的乱收费投诉反映,由县财政局梳理、甄别后,在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查不属于财政部门工作职责(不属于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的,及时告知投诉人。
(二)县财政局对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及县委、县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交办的乱收费投诉事项,直接受理。
(三)县财政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登记造册(《乱收费投诉事项登记表》见附件),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单位、投诉内容、办理单位等信息。
三、投诉处理
(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核查中发现的乱收费典型案例,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采取一定的方式曝光。
四、办理时限及结果反馈
(一)县财政局在收到乱收费投诉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应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县财政局于次月5日内汇总全县乱收费投诉事项办理情况,书面上报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局高度重视乱收费投诉事项办理工作,把办理乱收费投诉事项列为财政部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并与本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在处理乱收费投诉核查工作中不得出现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现象,对未按规定时限核查处理完毕或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问责。
(三)严格工作保密制度。未经局领导批准,禁止透露投诉人反映事项,严禁擅自通过电信网络、手机微信、QQ网络以及各种非官方网站向外透露投诉人反映事项及查办情况,严禁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
附件:开阳县乱收费投诉事项登记表
开阳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开阳县乱收费投诉事项登记表
序 号 |
案件 编号 |
投诉人 |
投诉人身 份证号 |
投诉人 联系方式 |
被投诉 单位 |
投诉 内容 |
办理单位 |
办理 情况 |
备注 |
开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