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4〕39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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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函〔2024〕39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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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开阳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乡镇(街道)职责任务,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根据省、市关于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除《开阳县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开阳县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明确需由乡镇(街道)履行或协助履行的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均应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才能委托或交由(以下简称“下放”)乡镇(街道)履行或协助履行。

第三条乡镇(街道)职责准入遵循“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配套衔接、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筹备、统一受理申请;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需要提出意见;县委编办对照部门“三定”规定,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县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县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相应工作经费提出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下放职责涉及的人员聘用等事项予以审核指导;县政务服务中心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县级各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以及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承担。对确需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或工作任务,由县直部门作出专项说明,并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乡镇(街道)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直部门对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要给予人、财、物、技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准入程序

(一)事前酝酿。在提交职责事项调整的书面申请前,职能部门应当与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先行协商、征询,主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沟通。

(二)提出申请。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县乡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三)审核。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和县委编办召集乡镇(街道)职责准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下放的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四)准入。县政府按程序研究同意后,明确下放至乡镇(街道)的职责。

(五)调整职责。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列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职责,应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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