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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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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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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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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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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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贵阳市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筑建通〔2023〕244号)文件精神,县住建局承担以下范围内特殊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 1.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三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单层、多层住宅建筑及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8.对已承接消防验收工作的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经开区辖区内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独立建造的加油、加气或加油加气站)组织开展验收;(对还未承接消防验收工作的区(市、县)辖区内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行验收。) 9.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园区事园区办”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精神,区(市、县)和开发区园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由区(市、县)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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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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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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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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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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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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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决定修改)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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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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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合同约定负责本辖区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示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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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人员密集场所执行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
行政检查 |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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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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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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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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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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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第一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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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二项: (二)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隶属关系报相应专业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办理备案手续。专业建设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第三项:其余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办理备案手续。《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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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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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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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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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其他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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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其他类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按照规定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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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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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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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权限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其他类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三条(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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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其他类 |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封闭运作,用于本项目的建设。《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贵阳市政府令第102号)第一、二、三、五、八、十一条: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房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八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本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
31 |
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审查 |
其他类 |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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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其他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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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备案 |
其他类 |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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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已经依法办妥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贵州省人民政府2018年令186号将《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改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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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其他类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18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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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类 |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三、规范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四)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六、组织实施(十六)各地区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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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 |
其他类 |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已经依法办妥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小型基础设施、中小型公用事业项目;(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三)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前款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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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其他类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235号)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持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三)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预算单位报告和审核单位的报告);(四)最高投标限价编审人员的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同时准备电子文档课程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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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作牵头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评价、认定 |
其他类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第四点第(二)条第1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牵头单位,切实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及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级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评价,对申报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及时复函;在施工图审查时组织完成装配式建筑预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完成项目评价,为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提供技术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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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核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建设部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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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筑建通〔2023〕178号)要求,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开阳县园区范围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园区外由市一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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