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禾丰乡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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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禾丰乡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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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禾丰乡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
(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室内市场;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电器产品、电气线路,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车辆、单位交通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疏散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应当掌握灭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
《贵阳市消防条例》2021年5月27日修订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指导、支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五)督促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协助处理火灾事故以及善后工作。


受开阳县消防大队委托执行
2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简易程序处
罚权;
1.警告;
2.责令立即改正;
3.责令限期改正;
4.对个人一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5.对单位一次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5月1日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6月6日)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由省决定并公布。


受开阳县应急局委托执行
3 对陈明其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同时,该法律还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版(黔林法函【2023】87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禾丰乡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
4 对于时友擅自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版(黔林法函【2023】87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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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李连芬、李祖华擅自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版(黔林法函【2023】87号)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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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生猪私屠乱宰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21年6月25日修订,二十三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委托行使
7 宅基地管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外立面装修风格等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房进度等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2021年8月14日印发《贵州省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禾丰乡人民政府
8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998年7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卫生健康局委托乡政府执法(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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