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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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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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盖章): 开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钰东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久铜东路23号                    

    联系电话: 0851-87225042                                     

受委托单位(乙方): 开阳县麦肖路消防救援站               

负责人: 张元进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久铜东路23号                    

    联系电话: 0851-8722711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推进防消联勤、防战一体工作机制,规范消防救援站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依法确立消防救援站消防监督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依法依规、权责明晰、规范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国家消防救援局、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消防救援站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有关规定,甲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将本辖区部分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委托乙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乙方接受委托后,仅限在全县区域(云开街道、硒城街道、紫兴街道、永温镇、金中镇、南江乡、冯三镇、禾丰乡、宅吉乡、楠木渡镇、龙水乡、花梨镇、龙岗镇、毛云乡、米坪乡、双流镇、南龙乡、高寨乡)范围内开展本协议约定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执法。

第三条  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消防监督检查

乙方对受委托辖区内一般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2.检查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是否被占用。

5.是否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

6.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抽查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举报投诉核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上述检查内容的,甲方可以指派乙方依法实施核查。

(三)行政处罚

乙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如下: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6.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8.其他属于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四)案件移送

乙方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场所以下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甲方查处:

1.存在需要实施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

2.按规定应当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3.甲方认为不宜由乙方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委托期限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

2.委托期限到期后,乙方立即停止一切受托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执法案卷、台账、文书的整理归档移交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对乙方受托开展的所有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或执法质量考评。

2.对乙方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执法满意度回访、案卷和工作质效抽查。

3.对乙方超权限、超范围、程序违法、执法不当、履职不到位的行为,有权责令整改、撤销相关执法文书、通报批评,视情追究有关执法责任。

(二)甲方义务

1.依法依规出具正式执法委托文书,按规定向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保障委托执法的合法性。

2.定期组织乙方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消防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执法业务技能培训,指导乙方规范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3.承担委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及后果,积极应对因委托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4.甲方及时接收乙方移送的有关问题、线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权限、期限内,独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依法依规行使受托职权。

2.按照受托权限,依法查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向甲方提出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指导、培训、装备保障、政策咨询等工作诉求。

(二)乙方义务

1.严格遵守消防监督执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文明、公正执法,严格执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行柔性执法、审慎和包容执法。

2.建立完善执法台账,规范填写、留存执法文书,按要求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3.主动接受甲方、司法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积极配合甲方的考评、案卷评查工作,及时整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严格区分履职边界,发现超出委托权限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甲方处置,不得擅自处置、隐瞒不报。

5.严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执法信息、企业隐私、工作涉密内容,杜绝吃拿卡要、徇私枉法、选择性执法等违规违纪行为。

6.委托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后,按时完成全部消防监督执法资料、案卷、装备的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  法律责任划分

(一)合法履职责任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律法规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产生的一切行政法律后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由甲方依法承担。

(二)违规履职责任

乙方存在超越委托权限、超出执法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甲方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协议变更、中止与终止

1.协议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政策调整,或甲方机构职能、辖区管辖范围变更,本协议可提前变更、中止或终止。

2.本协议终止后,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受托执法行为,原有未办结的工作事项,由乙方办结归档后统一移交甲方。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规定执行。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3 份,甲乙双方各执1 份,同时报送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单位(盖章): 开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钰东                       

日期:2026年7月17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开阳县麦肖路消防救援站   

负责人(签名):

日期: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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