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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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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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青山绿水美好家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PKB55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法人:张永材

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运营的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沙坝土矿进行检查和调查,查阅了该矿矿井水处理站出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历史数据和相关记录台账。经排查,自2021年4月1日以来,排口出水总磷浓度时均值和日均值均存在超标情况,日均值最大浓度为0.87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0.5mg/L限值的0.746倍。

经对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自动监控设施通过了验收,比对监测和校准维护上都是按照要求开展,并且自动监控设施比对显示合格。超标原因系该矿井下清理水仓污泥,造成废水处理站进水总磷浓度增高,未及时增加药剂导致。
以上事实有: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张贵军);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缪秋芸);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阳环责改字〔2021〕9号)及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5、贵阳市水功能一级区划登记表;6、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何忠国、环保工程师缪秋芸身份证复印件;8、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沙坝土矿污水处理站排口更换总磷在线分析仪专家组验收意见;9、矿肥公司矿山部分委托管理协议;10、关于沙坝土矿井下水仓清淤工作的报告;11、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2、贵州青山绿水美好家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3、贵州青山绿水美好家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4、贵州青山绿水美好家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法人张永材、运营主管张贵军身份证复印件;15、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报告表(四)、维修维护记录台账、手工监测数据、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台账;16、沙坝土矿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17、沙坝土矿段矿井水处理站运营托管合同;18、在线数据日均值;19、在线数据小时均值;2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即:“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0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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