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3476F
地址: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吉乐湾
法人:梁红革
2021年4月15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在开阳县泓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原料大棚堆放有大量白色物质。经排查,该白色物质为你公司原化工生产污水处理站石灰处理污水产生的压滤渣,堆存量为3084.12吨,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调查,确认了你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立案审批表;2、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万虎);5、《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阳环责改字〔2021〕7号)及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6、现场照片;7、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人授权委托书;9、法人代表梁红革、公司工作人员陈万虎身份证复印件;10、路发化工湿白肥处置合同;11、龙泉磷肥厂滤渣台账;12、路发化工污水滤渣外运台账;13、检测报告(W-HJ-2021-04-021);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0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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