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94183405G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
法人:高光凡
2021年4月2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转锅车间旁新建有3台转锅,主体设施基本建成,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未发现生产迹象,未能提供新建3台泥磷转锅的环保手续。
2021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杰进行了调查,该泥磷转锅项目是为解决你公司泥磷产生量大,处置能力不足而建设。是利用公司内的废旧材料及新购材料自行建设,总投资额39万元,于2021年3月10日动工建设,目前已建成3台转锅装置及废气排放管道,还有部分配套设施未建设,未投入生产,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杰);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阳环责改字〔2021〕12号)及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4、现场照片;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7、法人代表高光凡、总经理助理陈杰身份证复印件;8、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新增3台泥磷转锅的请示》(开阳川东发[2020]036号);9、《关于贵州开阳川东化工有限公司泥磷转锅项目的有关情况说明》;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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