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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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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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72034197K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冯三镇毛坪村

法人:陈杰

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5月19日接到开阳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主任王景俊电话通知,称贵州农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冯三毛平养殖场(以下简称农友公司)有污水外排,要求协助处理。接电后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农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贵州农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出栏6万头优质肉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公司设计年出栏生猪为6万头,现存栏母猪约2358头、仔猪约3500头、后备母猪及肥猪1545头。

检查发现你公司事故应急池底部有渗漏,导致事故应急池内的养殖废水通过厂区雨水沟进入外环境与山水混合,农友公司正在对事故池渗漏至清水沟内废水抽至污水池,清水沟已采取临时措施堵段。经对事故池渗漏水、雨水沟流水及外环境进入农灌沟前水取样监测。开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事故应急池渗漏水总磷、COD 、氨氮分别为:57mg/L、4018mg/L、758mg/L;雨水沟总磷、COD 、氨氮分别为:4.7mg/L、764mg/L、170mg/L;外环境进入农灌沟前总磷、COD、氨氮分别为:4.39mg/L、374mg/L、170mg/L。6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监测报告结果对你公司环保经理张立平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圆整(4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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