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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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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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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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黄金树组48号

法人:赵磊

2021年8月2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委托贵州金洋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磷酸一铵和硫磺制酸尾气排口硫酸雾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2021-0897)显示,硫磺制酸排口硫酸雾实测浓度为137mg/m³,超过《硫酸雾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6132-2010)30mg/m³限值2.9倍。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王春桥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你公司超标排放硫酸雾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22号

)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和申请,表述公司高度重视问题整改,立即停产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废水洗涤喷头、增加丝网除雾器等,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排口硫酸雾等达到《硫酸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向我局申请免于或者减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同时委托贵州金洋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了后督察监测,监测报告(2021-1135)显示硫磺制酸尾气排口二氧化硫、硫酸雾结果均达到《硫酸雾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5的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案件专题审查会,你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点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中的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有关整改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元整(¥22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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