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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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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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顺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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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B幢1单元7层6号

法人:袁艺华

2021年11月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人员到贵州新天合碳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黄磷尾气年产七万吨草酸及一万吨乙二醇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场地正在开挖,正在用一台抽水机及管道将开挖的深坑内积水抽至距该雨水收集池约20米的施工场地内排放。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随后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抽水机抽水管道口设置在开挖深坑的积水内,出水管道口设置在开挖深坑约20米的施工场地内,形成约10余平方米的积水坑,施工场地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排水去向为老堡河,开阳县执法大队委托贵州金洋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对出水管道口处积水坑内积水、抽水管道口处积水、渗坑壁渗出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分别为:1. 24mg/L、2. 64mg/L、3. 88mg/L,出水管道口积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0. 5mg/L的1. 48倍。

经对贵州新天合碳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管人员周正权和你公司总经理唐小林、项目经理部洪宝、临时工曾兵、程亚军分别进行了调查,该开挖的深坑是贵州新天合碳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你公司建设的1600立方米的散水收集池,用于收集草酸项目场地雨水,积水坑内积水是你公司临时工程亚军抽水排放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2021年12月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说明了当时情况非公司有意安排,立即将现场积水抽至雨水收集池,及时购买水处理设备并对抽回的积水进行处理,未造成积水外流和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向我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你公司重新安装了抽水管道至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现场配备了处理设备,设备已投入运行,施工场地内积水已基本抽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案件专题审查会,你公司立即拆除了临时抽水管道,重新安装了抽水管道将渗水抽至贵州黔能天和磷业有限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积极配备了应急处理设施,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点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中的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有关整改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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