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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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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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37295596T

地址: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

法人:林乐洪

2021年11月29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焙烧车间后场地露天堆存有约200吨物料,物料内有一标牌,标牌表明“平坝高铁粉”,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2021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黄安洪进行调查,确认你公司露天堆放物料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经我局2022年1月24日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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