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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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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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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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栋(16)1单元24层4号

法人:夏进

2021年11月28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开阳县杉木林水库供水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导流洞出水口水质呈浅白色,河道内积存有白色沉淀物。该河流当地称为杉木河,系谷旺河上游,水功能区划为Ⅳ类。2021年12月1日对你公司项目负责人贺永庆进行调查,确认系该项目帷幕灌浆钻孔产生的泥浆排放到河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表述公司高度重视问题,并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2年1月24日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结合你公司有关整改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元整(¥3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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