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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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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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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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村坪上组二分厂7幢  法人:刘建波

2021年11月26日,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将拆除磷酸铁锂B区生产设施设备时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硒城大道隧道辅助用房旁和黄家林两个点位堆存。在实施拆除磷酸铁锂事业部B区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时,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拆除方案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经对你公司安环部部长刘成松进行询问调查,确认系你公司对磷酸铁锂事业部B区相关设施设备等进行拆除,将拆除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至硒城大道隧道辅助用房旁和黄家林两个点位堆存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一是与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筑(开)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开阳县硒城街道办事处麻窝组进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事件属于同一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二是表述公司高度重视环保问题,并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投入大量资金规范处置现场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基本消除对外环境的影响。经核实,我局下达的告知书处罚事项与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不属于同一事件,因此不采纳你公司该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鉴于你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2年1月24日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元整(¥4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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