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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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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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南瓜山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2MNU3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紫江花园

法人:谢瑶

12月4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南瓜山砂石厂扩界扩能项目矿山开采正在施工作业,2台潜孔钻正在钻孔,砂石加工生产现场有生产痕迹,场地堆存有细砂、粗砂和少量碎石。生产设施有2台细砂机、1台粗砂机、1台碎石机,环保设施建设了水泥筒仓、砂石破碎、筛分等布袋除尘器、细砂堆场大棚、车辆冲洗池、沉淀池等。粗砂和碎石堆场大棚及围挡未建设,砂石输送皮带未密闭,潜孔钻未安装喷雾洒水降尘设施。经对你公司法人谢瑶进行调查,确认了你公司南瓜山砂石厂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一是公司砂石矿前期建设项目多、投入大,又因整合前公司存在很多呆账、烂账,所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后期环评设施未建设齐全,并不存在主观刻意违反条例。二是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积极筹措大量资金,按照环评设施一览表,完善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三是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经现场核实,检查时该公司南瓜山砂石厂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已制定了《环保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现场正在按《工作方案》建设生产和砂石堆场大棚、截洪沟等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鉴于你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积极整改、主动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行为,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2年1月24日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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