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7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监督管理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07号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代忠能:

2021年12月8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开阳建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贵州开阳建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5000吨活性氧化钙节能扩建项目已建成,竖窑、粉磨车间处于生产状态,需配套建设的氢氧化钙车间破碎系统及包装车间各1套布袋除尘器、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

经你本人以及生产厂长何开云进行调查,确认了你为贵州开阳建顺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5000吨活性氧化钙节能扩建项目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你作为该公司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相关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经我局2022年1月24日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2年2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