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10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监督管理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10号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贵州星龙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HWF25Q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三块石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1栋4楼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三块石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1栋4楼

法人:杨文

2021年12月21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三块石的年处理200万吨建筑垃圾及尾矿渣土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再生骨料车间主体工程已建成,建设了破碎、粉碎、筛分和皮带输送等一套砂石生产设备。建设了车间大棚、喷淋等环保设施,破碎工段需配套的脉冲式除尘器及排气筒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经对你公司总经理杨华龙进行调查,该项目于2021年3月建成,2021年4月开始生产,确认了你公司处理200万吨建筑垃圾及尾矿渣土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2〕0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表述公司存在的相关手续办理缓慢问题,该生产线属于临时性平场使用,平场完成后拆除,将按照相关环保要求重新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鉴于你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生产,由于土地报批手续缓慢、相关手续待完善,报请政府多次都未得到解决,该条生产线是临时的,待平场完成后2022年底需要拆除的客观因素。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我局2022年3月24日案件专题审查会议决定,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2年3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