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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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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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康健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7054704D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宋静

2022年2月10日接到群众投诉,称“冯三镇安坪村一养殖场往农户土地内排放大量粪污,大量粪污沉积在土地内,土地下方水井水质受到污染,影响正常生活用水。”当日经核实,投诉件中的养殖场为你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厂污泥池内设置有一管道,管道从厂区安装至冯三镇安坪村野鸡堡组土地内用于粪污还田还土,由于未及时翻耕,土地内堆积有大量黑色粪污,导致下方红林组余家水井水质异常。经委托贵州金洋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水井的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余家水井水COD浓度为196mg/L、氨氮浓度为9.92mg/L、粪大肠菌群为16000个/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限值。

经对你公司总经理曾春林进行调查,确因管理不善,土地未及时翻耕,造成了土地内粪污堆积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表述你公司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已经消除粪污对外环境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2年5月25日案件专题审查会议决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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