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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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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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99160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金其路

法定代表人:李凯

2022年11月11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筛子园矿砂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点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建有全封闭大棚,破碎、筛分、烘干生产设备建设于大棚内,大棚内建有的水喷淋降尘设施、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你公司不能提供筛子园矿砂加工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资料。

经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该加工点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审批,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1年9月建成投入运行,配套建设了全封闭钢结构大棚、水喷淋降尘设施、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等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开展验收工作。确认了你公司筛子园矿石加工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3〕1号)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鉴于你公司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停工,积极配合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2月14日第1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10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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