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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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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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文斐:

2022年11月11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筛子园矿砂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点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建有全封闭大棚,破碎、筛分、烘干生产设备建设于大棚内,大棚内建有的水喷淋降尘设施、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该公司不能提供筛子园矿砂加工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资料。

经对你本人及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工程师缪秋芸进行调查,该公司筛子园矿砂加工点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生产设施投入生产使用,你作为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确认了你是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筛子园矿砂加工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设施投入生产使用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3〕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你的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你公司整改情况,不免于你的行政处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经我局2023年2月14日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10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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