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3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监督管理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3号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7059997X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彭文伟

2023年3月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号黄磷炉已拆除部分炉体、喷淋系统、精制系统等生产装置及炉前冲渣池等建筑物,并重新建设磷炉炉体、喷淋系统、精制系统及密闭式冲渣罐。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经对你公司李乐安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了你公司拆除1号黄磷炉部分炉体、喷淋系统、精制系统等生产装置及炉前冲渣池等建筑物未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3〕7号)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已重新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5月17日第5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6月0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