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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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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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黄金树组48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

2023年3月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磷铵分厂浓密岗位过渡槽下方有磷矿浆溢出痕迹,磷矿浆溢流至约20米外的磷矿脱镁项目场地沉积,脱镁项目场地未作防渗处理,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场地矿浆积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浓密工段矿浆槽溢出矿浆水PH值为8.57、总磷浓度为70.7mg/L、氟化物浓度为3.44mg/L。

经对你公司王春桥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了你公司磷铵分厂浓密工段的矿浆溢流至磷矿脱镁项目地泵坑未采取防渗措施场地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3〕8号)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完成溢流矿浆的清理,磷矿石脱镁项目地坑处已硬化,新建了收集池并进行了防渗处理。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5月17日第5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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