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7059997X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彭文伟
2023年3月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原1号黄磷炉泥磷地坑池上方有一泥磷钢罐,泥磷地坑池与地面泥磷钢罐之间连接管道处于断开状态,管道断开处与泥磷钢罐顶部有无组织废气排入外环境。
2023年3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刘光辉进行调查,确认了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主要原因一是黄磷生产线1号炉于今日正式投料,泥磷钢罐收集的是洗涤塔洗涤高温炉气热水,水里面含有磷等物质,含磷水受热后变为气态;二是泥磷地坑池与地面泥磷钢罐之间连接管道由于液下泵故障拆下检修,断开处未做密闭处理,导致钢罐内废气通过该处排入外环境;三是泥磷钢罐顶部有管道连接至斜板槽,管道与钢罐顶部密封水封中无水,导致钢罐内无组织烟气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3〕6号)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2023年5月11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主要减免理由如下:一是黄磷1#炉检查当日因地坑池的泵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切割连接管进行问题排查,不是故意的或视而不见的造成无组织烟气排放。且整个系统未正常运行,因系统里的温度产生一定的无组织烟气。二是公司从2018年底以来,公司对厂区环境深度治理,目前已投入环保整改资金7千余万元;三是公司目前正在积极配合完善“一厂一策”环境整治抬升架空整改工程及出露水收集工程措施。需要耗费近1亿元资金进行工程技术投入升级改造,目前环境整治已投入整改资金2100多万元,资金缺口近7000万元。四是目前公司1号炉淬渣池、精制系统无组织烟气收集改造已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 ,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已完成1号炉淬渣池、精制系统无组织烟气收集改造的情形,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6月7日第6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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