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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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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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黄金树组48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

2023年3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磷铵分厂浓密工段新建了600kt/a磷矿石预处理磷酸提质改造项目,现场建有一台浓密机、一个反应槽、一个稀酸槽,你公司无法提供该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2023年3月4日、3月13日,经对你公司王春桥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该项目于2022年12月2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有一台浓密机、一个反应槽、稀酸槽,主体工程在建设中。你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未取得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即擅自开工建设。确认了你公司该提质改造项目,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3〕9号)于2023年5月18日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理由:一是公司接到停止建设通知后,积极督促第三方完成环评修改,在此期间现场所有相关工作停止;二是2023年4月26日获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筑环审〔2023〕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并且重新获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6月7日第6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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