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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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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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5128L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永温镇永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匡正扬

2023年2月18日,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雨水排放管口底部有褐红色沉淀物,有水排放。委托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雨水排放口排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3〕013号)数据显示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94mg/L,超过《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中80mg/L限值,超标6.425倍。

2023年3月24日对你公司安环部部长杨正立进行调查询问,其对监测报告予以确认,称不清楚雨水超标原因,正在开展排查工作。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补充调查,杨正立称系公司污水处理站SBR池发生渗漏,渗漏废水进入破损的雨水管网汇同雨水排到厂界,造成雨水口雨水超标,确定了你公司雨水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3〕013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开)字〔2023〕10号)于2023年5月18日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一是开展了厂区渗漏排查整治,发现2处雨水管弯曲变形、破裂渗漏,已对渗漏水进行收集回抽处置,排雨水均稳定达标;二是邀请有资质单位对厂区重点区域开展了排查试验、勘探及渗漏试验工作,并形成报告;三是此次排查整治共计投入121.5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鉴于你公司积极排查整改,后续雨水排口排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采纳你公司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6月7日第6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秦国松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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