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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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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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99160T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金其路

法定代表人:李凯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贵州开磷股份有限公司矿肥公司三期站台处露天堆存物料磷矿石,2023年6月17日,经对你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黄仁雄进行调查,其称由于你公司近期磷矿石滞销,磷矿石堆场已堆满,临时将生产的磷矿石堆存在矿肥公司三期站台处,未采取密闭措施,堆存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堆存量约5万吨。确认了你公司未密闭堆存磷矿石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资料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密闭堆存磷矿石的情况;

2.2023年6月17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023年6月17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黄仁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与你公司关系;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筑环罚告(开)字〔2023〕11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3年9月6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或免予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停止了三期站台磷矿石堆存行为,并于6月18日完成了三期站台磷矿石临时堆体全覆盖,有效防止雨水浸入磷矿石堆体,不会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二是受国内营销市场环境影响,磷矿石下游化工厂由于产品供大于求,产品销售受限,导致磷矿石需用量大幅下降,造成磷矿石滞销,无外销订单。三是你公司经研究决定,在2023年10月中旬前将三期站台临时堆存的磷矿石全部清运,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公司已采取临时措施覆盖堆存的磷矿石,制定磷矿石清运计划,拟于2023年10月中旬前完成临时堆存的磷矿石清运。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免于处罚的情形,不采纳免于处罚的请求。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采纳该公司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从轻处罚10% 。以上事实,有筑环罚告(开)字〔2023〕11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地点、占地面积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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