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10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监督管理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字〔2023〕10号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诗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JCXR61C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永温镇坤建村哨上组20号

法定代表人:郭武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开阳县永温镇坤建诗成砂石矿改扩建项目已建成一条砂石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对照该项目环评,需配套建设的棚架势半封闭生产厂房正在建设,现场未见布袋除尘器、运输皮带密闭、矿石堆场棚架半封闭式厂房及洒水设备、堆土区周围排水沟等环境保护设施,确认了你公司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视频资料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2、2023年6月28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2023年6月28日提取你公司建设项目“三和一”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你公司环评文件类别;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筑环罚告(开)字〔2023〕13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3年9月10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处罚,理由如下:一是我公司所属矿山开阳永温坤建诗成砂石厂改扩建项目于2022年启动,由于遭受新冠疫情影响,长期处于停业状态;二是我公司整改过程中已把配套环保设施列入整改范畴,已配套建成布袋除尘器,运输皮带密闭材料已联系相关厂家,货到位后立即进行传送带封闭,矿山用洒水车已购置,砂石堆场棚架封闭式厂房及矿区排水沟的建设,我公司正在筹措资金,计划本月下旬动工建设;三是受疫情等其他因素影响公司目前负债经营,员工工资已经拖欠了6个月以上。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现场调查复核,确认你公司砂石矿处于停产状态,已建设布袋除尘器1套,生产厂房已完成建设约50%,砂石堆场大棚、洒水降尘等环境保护设施正在建设。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诚恳,且已停止生产并开展有关环保设施建设工作,已完成一部分环保设施建设,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因此,从轻处罚10%。 以上事实,有筑环罚告(开)字〔2023〕13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排放污染物类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等裁量因素,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