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不罚(开)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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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不罚(开)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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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073853581H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玉铜公路接口处

法定代表人:肖红,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我局于 2023年7月3日-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负责运维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20日询问笔录2份、2023年8月3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资料1份,2023年7月20日领取的检测报告(A2220276703103C),证明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情况;

在2023年10月8日,我提取了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2023年7月20日,我提供了法人授权委托书、赵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书,以证明被询问人与你公司的关系;

3、2023年7月20日提交你公司与安达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的运维责任;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字〔2023〕17号),并于2023年10月23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3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罚款。

经查,一是你公司已于违法行为发生前向业主公司发函告知其设备情况。二是执法人员在后续现场检查时,设备已重新更换。三是你公司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进行运维管理,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你公司运维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排口2023年6月-8月份自行监测报告和贵阳市第五片区监测站2023年8月28日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 2023 〕159号)数据显示废水排口各项监测因子均达标排放,证明你公司运营维护的企业排放废水没有超过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未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

经审核,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 务:局长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人: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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