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66098726W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新观山
法定代表人:甘立炜
职务:副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厂区污水沟存在破损,污水溢流进入了雨水沟,污水与雨水混合后汇入雨水管,最后部分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部分进入散水收集池,在进入散水收集池(雨水排口前端)污水未完全收集,部分通过管口下方的操作平台溢流进入外环境。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对进入散水收集池排口(雨水口前端)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你公司雨水管道进入散水池排口的水部分通过操作平台溢流,进入了外环境的溢流水PH和氟化物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4中相关限值、总磷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限值,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资料1份,2023年8月22日领取的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3 〕148号)、调查询问笔录3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的情况;
2、2023年8月2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8月22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王建军、杨超、魏传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职文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与你公司关系;
3、2023年8月22日提取你公司建设项目“三合一”影响报告及批复1份、生态环境问题“一企一策”整治方案1份、整治倒排工期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1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筑环罚告(开)字〔2023〕18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3年10月24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免予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非有意造成,无主观故意。事件发生在我司环保整改施工和雨季期间,全厂各区域都处于改造施工状态,存在泥磷清掏、雨污管网改造、工艺水循环设施拆除等整改施工内容,故污染源非我司有意造成。二是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问题发现后我司立即安排人员对排口操作平台边缘和破损的污水池外围污水沟进行了临时封堵,制止了外排情况,外排时间短,流量小,对外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是环境整改工作难度大,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设计不完善、环境治理不彻底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正在按照“一厂一策”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检查时雨水口操作平台无水溢流到外环境,雨水口处管道已经完成整改工作。经审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免于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按照“一厂一策”整改方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雨水口处管道已完成整改。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因此,从轻处罚30%。 以上事实有筑环罚告(开)字〔2023〕18号《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污染物类别、超标因子、排放去向等裁量因素,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 话:0851-87222041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办磷都大道302号
邮政编码:55030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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