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AK08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黄金树组48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穿越白泥坝青堰塘上游的渣场渗滤液回水管线下方正在开挖沟渠进行清淤,在该区域修建三道拦水坝并进行坝内水回抽。
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部经理王春桥进行调查询问,2024年4月17日位于白泥坝青堰塘上游段孙家湾渣场渗滤液回水管线被人为破坏,渗滤液溢流进入外环境,公司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对进入下游外环境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并建设隔断等应急措施。调查还发现,自发生该情况后,公司未严格按照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同时公司未将此情况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2、2024年5月2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王春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事故处置的情况;
3、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现场处置施工图片、药品使用台账,证明你公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4、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证及备案表明你公司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5、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劳务合同证明人员身份;
6、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贵阳市水功能区划文件复印件,证明该区域的水功能级别;
7、2024年5月2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图片及视频证据,证明现场处置的相关情况;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2024年7月25日收到你公司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重新设计渣场回水管线并组织改造。二是回水管线沿线建设视频监控及压力报警装置。三是安排2名工作人员专门开展回水管巡检。
2024年7月2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一是已按应急预案要求规范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二是委托第三方对孙家湾渣场回水管进行重新设计并进行改造。由于你公司近2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有3次,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三)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情形,鉴于你公司回水管线被人为破坏,积极投入整改资金,事发后期已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对你公司申请减轻和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同时也不予以加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污染事故等级、水体类别等裁量因素。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污染事故等级、水体类别等裁量因素。经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8月1日第11次案件审查会审议通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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