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开阳艾立科技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697512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三合村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6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收集池池壁渗漏,污水渗漏至围墙外并进入下游水沟。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随即进行取样,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水池围墙外出水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分别为:129mg/L、1373mg/L、5544mg/L。
2024年6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马贞全进行调查,系你公司巡检不到位,未采取措施及时对渗漏污水进行收集,导致污水进入外环境。确认了你公司从事畜禽养殖未及时对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废弃物渗出、渗漏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粪污收集相关情况;
2、2024年6月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马贞全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管理情况;
3、2024年6月6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筑五环监〔2024〕k072号)证明粪污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4、2024年6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2024〕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及法律法规;
5、2024年6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劳务合同证明人员身份复印件,2024年6月6日提供的粪污消纳协议复印件证明粪污处置方式去向;
6、2024年6月4日检查图片视频,证明该养殖企业粪污收集设施情况;
7、2024年6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报告表审批意见证明养殖规模;
8、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畜禽养殖规模裁量因子。经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8月1日第11次案件审查会审议通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罚款(¥2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