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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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开)〔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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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开阳广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51917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花梨乡清江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3、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清水江磷矿710矿井口处露天堆存有大量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

经对你公司环保管理员张XX进行调查,露天堆存的物料是你公司清水江磷矿生产的磷矿石,因磷矿石滞销堆存在710矿井口处,未对堆存的磷矿石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确认你公司露天堆存磷矿石,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磷矿堆存情况;

2、2024年5月1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张XX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管理情况;

3、花梨乡清水江磷矿年产30万吨磷矿石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证明矿山所在地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2024年5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劳务合同证明人员身份;

5、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矿山磷矿石堆存情况;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2024年7月29日收到你公司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处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因销售渠道问题,导致磷矿石滞销。二是公司立即组织工人对露天堆存的磷矿石进行清运,全部转运至640大棚内堆放。

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你公司710井口处露天堆存的磷矿石已清运至640大棚内堆存。鉴于你公司已对露天堆放的磷矿石全部清运至大棚内堆存,已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一)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对你公司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予以采纳,从轻处罚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从轻处罚10%。经我局2024年8月22日第7次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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