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瓮福开磷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X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KA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大水村大水工业园区综合楼二楼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至11日及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你公司产生的二氧化硅渣去向为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制浆槽,混合磷石膏、尾矿和新型胶凝材料后打入井下充填,期间充填量约为2.5万吨,二氧化硅渣排放去向或处置方式与当时的排污许可证要求进入矿肥公司磷酸工段不符,未执行排污许可证要求。
经对你公司副经理袁X福、环保管理员龚X操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你公司二氧化硅渣排放去向和处置方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核查你公司二氧化硅渣排放去向和处置方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情况;
2、2024年7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袁X福、环保管理员龚X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8日对你公司环保管理员龚X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情况;
3、2024年7月1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刘X宇、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X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二氧化硅渣实际去向及处置情况;
4、2024年7月9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2024年7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等证明人员身份;
5、2024年7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无水氟化氢升级改造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涉及二氧化硅渣部分、排污许可证副本涉及固废部分证明二氧化硅渣的排放去向管理要求;
6、2024年7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贵州省固废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硅渣填报情况;
7、2024年7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图片视频,证明现场核查排污许可证等情况;
8、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幅度10%;违法行为是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裁量幅度1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裁量幅度20%。经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10月28日第14次案件审查会审议通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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