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新天鑫化工有限公司天鑫分公司
负责人:周正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XXXXEME48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新观山组54号
2024年9月10日至9月25日期间,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公司厂内和厂外开展检查,发现位于你公司DW002雨水排放口下游的溶洞入口处水质异常。执法人员会同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随即进行布点采样,你公司负责人全程陪同并在采样单上签字确认。根据贵阳市第五片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4〕K141号)显示,DW002雨水排放口上游小溪pH7.2、总磷为0.05mg/L、氟化物为0.23mg/L,均满足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雨水排放口下游溶洞进口处pH为9.1、总磷为6.31mg/L、氟化物为3.97mg/L,3个指标均超过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其中总磷超标20倍,氟化物超标1.6倍。
经对你公司当时负责人王建军、厂长周正权、安全环保部安全巡查员唐子波、黄明志、污水岗工人胡卫忠、罗义武进行调查。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8日期间存在间断性降雨,你公司在未确认雨水水质是否达标的情况下,通过溶洞外排超标雨水并进入下游情久河。同步调取的你公司DW002雨水排放口处视频影像资料,也印证该雨水排放口在2024年9月7日11时至2024年9月8日19时期间有间断性水外排。其中在9月7日15时07分至15时22分时段内,外排水浑浊明显并有冒烟情况。确认了你公司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9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3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你公司相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0月8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名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负责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3.2024年9月10日提供《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
4.2024年10月8日调取的你公司巡检维护记录、环保风险源巡察记录表、DW002雨水排放口操作规程等,证明你公司的污水岗位职责及巡检维护情况;
5.2024年9月18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筑五环监报告〔2024〕K141号)1份及文件签收表1份,证明监测报告送达情况及你公司雨水排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6.2024年10月8日调取你公司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等文件,证明你公司水、气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副本涉及水的部分,证明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限值;
7.2024年9月1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字〔2024〕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开)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相关权利。规定时间内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相关材料,未收到听证相关材料。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一是罚款过重;二是对日排放水量提出异议;三是公司按时缴纳税费,解决就业,投入资金整改环保问题,企业经营较为困难,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针对你公司提出的三点理由中第二项予以采纳,其余不予采纳。一是结合现场视频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采纳你公司根据视频监控核算排水时间并结合雨水管管径及流量计算,得出当日排水量约为362.12吨。并结合自由裁量将日排水量取值调整为3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幅度15%。二是处罚金额是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进行取值计算,不予采纳处罚过重的理由。三是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缴纳税费是义务,该项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考虑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幅度15%;违法行为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幅度20%;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倍以上的,裁量幅度20%;日排放量为3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幅度15%;排放去向为Ⅳ类水体,裁量幅度10%。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核实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情况,经我局2025年1月2日第1次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通过,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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