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健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昭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XXXXPDU40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事处开州大道羽翔苑商住楼5幢1-1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至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开阳县双流镇三合村的砂石加工项目开展检查,项目租用原贵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场地,建设有一台破碎机、一台打砂机和一套筛分系统,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未生产,场地上堆放有约生产原料1万吨和成品砂石0.5万吨。
经对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沈昭心调查了解,确认该项目于2023年9月建设,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用电发票及销售台账显示有生产行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3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你公司相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0月30日该公司提供的场地租赁协议1份、原料购买协议1份、销售台账1份及用电发票1份;
3、2024年9月29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
4、2024年9月2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字〔2024〕1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开工建设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6日送达,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主要理由:一是公司立即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二是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三是因建设该项目背负贷款百万。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公司砂石项目生产设施已全部进行拆除,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中不予处罚情形:“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2025年1月22日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审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要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在新建项目时必须报批环评文件并取得批复手续才能开工建设。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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