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不罚(开)〔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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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不罚(开)〔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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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沈昭心

身份证件号码:5225221XXXX8280011

住址: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城北路70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至10月30日对你负责的贵州健聚贸易有限公司砂石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健聚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开阳县双流镇三合村的砂石加工项目开展检查,项目租用原贵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场地,建设有一台破碎机、一台打砂机和一套筛分系统,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未生产,场地上堆放有约生产原料1万吨和成品砂石0.5万吨。

经对你本人调查了解,确认你为该公司砂石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公司砂石项目建设、生产、销售等全面工作,确认了你是该公司砂石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主管人员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3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你公司相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场地租赁协议1份、原料购买协议1份、销售台账1份及用电发票1份;

3、2024年9月29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

4、2024年9月2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开)环责改字〔2024〕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6日送达,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主要理由:一是立即安排人员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二是个人负债高。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负责的砂石项目生产设施已全部进行拆除,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经我局2025年1月22日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项目管理时要严格落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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